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和
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郊区党工委、工作办公室,市委各有关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人民团体,在嘉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民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厅 司法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20〕99号)精神,现就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自治、明晰责任、规范程序”的原则,全面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使用,落实出具证明的清单制度,实行准入机制,推动村(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
二、规范出具证明
(一)执行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国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嘉峪关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1年)》(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定期清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根据工作要求和群众需求,对“两个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
(二)建立准入制度。各部门、单位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主要程序为:1.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事先填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2.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6部门,征求各街道、郊区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召集会议讨论确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规范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工作类事项
(1)村(居)委会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事项;
(2)村(居)委会依法依规协助行政事务的事项;
(3)村(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工作的事项。
2、证明类事项
(1)村(居)民申请相关保障事项,需居(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的;
(2)应村(居)民办事需要,村(居)委会根据掌握情况有能力提供证明的;
(3)其他协助行政事务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
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做到最大程度便利居民群众,坚决避免出现因不再出具有关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要把出具有关证明服务居民群众便利出行、复工复产作为头等大事,切实为居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二)印章使用管理
1.明确制发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所属街道(乡镇)负责制发。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因故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居)委会撤销或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居)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及时收缴。
2.规范用印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坚持“先审核、后用印”的原则,明确用印责任。对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
3.完善备案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建立印章使用情况专用登记簿,用印登记簿由印章管理人保管并负责登记。工作用印登记簿应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人员、经办人员等。为村(居)民出具证明事项登记簿,应详细记录用印的时间、需要单位、用途、联系电话等必要事项,并由村(居)民签字确认。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查。
4.加强规范保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印章由村(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未经村(居)委会主任批准,村(居)委会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用印审核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严禁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村(居)委会因换届选举等原因移交印章应在10日内完成。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共同参与,各街道、郊区办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抓好定期评估,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基层工作需要,适时做出调整,提交会议讨论,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加强业务指导。对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办理流程,提供样表,并积极做好沟通、指导工作。各街道、郊区办(乡镇)要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用印的指导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梳理、及时反馈。
(三)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利用媒体平台,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实施率,进一步减轻我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担,努力营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形成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良好氛围,让改进和规范取得积极实效。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畅通不合理证明事项的反映渠道。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0937-6326354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科 0937-6313022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0937-5906501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0937-596802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0937-6789786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科 0937-6225970
联系方式: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0937-6326354
0937-6326429 (传真)
邮 箱:857616395@qq.com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类事项清单
(2021年)
2.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第一批)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准入、退出申请
(报备)表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嘉峪关市民政局 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峪关市公安局 嘉峪关市司法局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峪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出具单位 | 政策依据 | |
1 |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证明 | 临时救助 | 嘉峪关市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 |
2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 收养登记 | 嘉峪关市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二)规定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的相关规定。”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类事项清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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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出具单位 | 政策依据 | |
3 |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 嘉峪关市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中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 |
4 | 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表) | 申请法律援助(适用于公证办理情况) | 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0号)。 | |
5 | 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 继承权公证审核亲属关系 | 嘉峪关市公证处 | 《公证法》第11条、第1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第42条;《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30条、第48条。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类事项清单(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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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要求出具单位 | 政策依据 | |
6 |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 学生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用于证明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产生的成果等。) | 嘉峪关市教育局 |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一条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活动,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 |
附件2: | ||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4 | 居民养犬证明 |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6 |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
7 | 人员失踪证明 |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
8 | 婚姻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险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子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
9 | 出生证明 |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
10 | 健在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
11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规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2 | 疾病状况证明 |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
13 | 残疾状况证明 |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14 | 婚育状况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
15 |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
16 |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7 | 居民财产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18 | 遗产继承权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9 |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0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
附件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
准入、退出申请(报备)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证明名称 | ||
政策依据 | ||
证明用途 | ||
拟纳 入事 项情 况 | 办事指南 | (另附页) |
证明样表(式) | (另附页) | |
民政、发改、公安、司法、人社、卫健6部门等相关部门会议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
四、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嘉峪关市民政局:0937-6323472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证明
(样表)
嘉峪关市民政局:
兹有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 (申请人),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 年 月 日出生,残疾类型等级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经查,申请人 无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请详细说明)
。
特此说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收养,用于证明送养人无力抚养子女。
四、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嘉峪关市民政局:0937-6323473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证明
(样表)
嘉峪关市民政局:
我村(居)委会居民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因 原因,导致无力抚养子女。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
子女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证明、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收养,用于证明收养人的婚育状况和收养能力。
四、政策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二)规定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中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的相关规定。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嘉峪关市民政局:0937-6323473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婚姻状况 | 生育情况 | ||||||
工作单位 | |||||||
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邮编 | ||||||
婚史及现状: | |||||||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收养人生育情况或有无子女证明
(样表)
男方姓名 | 出生日期 | ||||
女方姓名 | 出生日期 | ||||
家庭住址 | |||||
生育情况 | |||||
子女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点 | 目前状况 | 备注 |
有无送养子女情况: | |||||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业 | ||||||
工作单位 |
邮 编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家庭现有成员 | |||||||||
家庭成员月收入合计(元) | |||||||||
家庭财产 | |||||||||
道德品质 | |||||||||
违法犯罪记录 | |||||||||
身 体 状 况 | |||||||||
出证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出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样表)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用于证明儿童父母失联。
四、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中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嘉峪关市民政局:0937-6323473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证明
(样表)
一、个人承诺 | |||
承诺人(监护人) | 身份证号 | ||
儿童姓名 | 身份证号 | ||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 联系方式 | ||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
二、邻里证明情况 | |||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证明人签字(3人以上): 三、村居证实情况 | |||
经镇政府(社区)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镇政府(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
四、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查验情况 | |||
经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街道办(郊区工作办)(公章) 年 月 日 | |||
五、市民政局确认情况 | |||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嘉峪关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此认定表一式四份,承诺人、镇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各存一份,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此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不详”。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经济困难证明办事指南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一、事项名称
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用于证明家庭经济基本情况;
四、政策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20号):
受理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民政部门出具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证明。其他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代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社区出县。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共法律服务大厅:0937-6229341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有效期半年。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样表)
申请人:张三 工作单位:无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嘉峪关市×街道(镇)×社区(村)×小区×单元×号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 收入(元) | 生产经营性 收入(元) | 其他 收入(元) | 合计(元) |
张三 | 本人 | 600 | 0 | 0 | 600 | |
李四 | 夫妻 | 500 | 0 | 0 | 500 | |
张五 | 父子 | 0 | 0 | 0 | 0 | |
总计 | 1100 | 家庭人均收入(元) | 367 | |||
资产 状况 | 房产:□无 R有 1 套, 60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R无 □有 | ||||||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0 元 | ||||||
重大 支出 | 大病医疗或突发意外损失 |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 出证单位(公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张三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亲属关系证明办事指南
(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一、事项名称
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二、开具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办理继承公证,用于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办理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如委托、遗嘱、赠与、受赠等公证,用于证明两方的亲属关系;
办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如亲属关系、出生、收养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用于证明具有亲属关系的事实。
四、政策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该“证明材料”即包含申办公证事项涉及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第一项亲属关系证明,在公证办理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出具。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甘肃省嘉峪关市公证处:0937-6225196
六、证明材料有效期
有效期一年。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亲属关系证明
(样表)
甘肃省嘉峪关市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街道居民)(死者),性别,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在省市(县)死亡,生前住址:省市(县) 。
死者的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及所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下: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日期 | 住址(或已死亡、写明死亡日期) |
死者父亲 | |||
死者母亲 | |||
死者配偶 | |||
死者的所有子女 | |||
除上述人员外,无其他相关人员。
单位经办人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公证处敬告:
1、本表为办理继承公证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的继承权。本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不能遗漏继承人,否则有关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无工作单位人员,由所在村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出具证明;如所在单位已改制或破产的,则应由该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4、承办公证员姓名: 办公室: 电话:
请与公证员提前预约办理! ! !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亲属关系证明
(家庭情况证明、抚养证明)
(样表)
嘉峪关市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街道居民) (申请人),性别 ,一九XX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
住址:省市(县) 。
申请人需要证明的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与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亲属关系如下:
姓名 | 称谓关系 | 身份证号码(或已死亡、写明死亡日期) | 住址 |
单位经办人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社区、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公证处敬告:
1、本表为办理继承公证以外的公证事项使用,根据需证明的关系对象具体填写。
2、根据《公证法》的规定,本表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否则有关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承办公证员姓名: 办公室: 电话:
请与公证员提前预约办理! ! !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二、开具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证明材料用途
用于证明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产生的成果等
四、政策法律依据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一条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活动,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事实材料要真实、有据可查。
五、联系单位及电话
市教育局基教科:6225704
附件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证明事项办事指南(样表)
学生参加社区活动情况反馈证明
(样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居住地址 | |||
所在学校 |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内容: | |||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嘉峪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印发 |
主办单位: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 : 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胜利南路14号
网站标识码:6202000051 备案号:陇ICP备09000717号
联系方式:0937-63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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