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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08-06 来源: 阅读次数:

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大背景下,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服务型执法的工作要求,积极践行柔性执法理念,将监管与服务有机融合,严格执行“两清一免”清单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规定,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的有效融合,积极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新模式,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给予企业成长空间,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以下为几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嘉峪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干红葡萄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辨认,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提供了购进上述商品的电子发票,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陈述说明了提供者。

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嘉峪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价格收费检查工作,通过查阅抖音平台发现,嘉峪关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抖音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发布机动车检测项目收费信息,用无依据的比较价格,发布机动车检测优惠虚假信息,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主动修改不实价格信息,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三

嘉峪关某健康管理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嘉峪关某健康管理中心通过发放印刷品和粘贴贴纸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确定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

该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违法经营额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及时改正,符合《甘肃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第8项相关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四

嘉峪关市某糖酒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嘉峪关市某糖酒商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检查时该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他商品摆放一起正常销售,经调查,货值金额共计18元。该超市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手续,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该商店属于初次违法,经营业态不属于餐饮环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迅速进行整改,消除了食品安全风险,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 5 项相关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助力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