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广告宣传及价格行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内容
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严禁对药品的功效、安全性等作出断言或者保证,如使用“特效”“神药”“药到病除”“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疗效的预期。
禁止使用不恰当名义或形象推荐。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能在广告中展示所谓“知名专家”推荐某药品,或患者声称服用后疾病“完全康复”的案例,此类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不切实际的信任,影响其合理用药决策。
避免诱导性及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中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也不得出现“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防止消费者因受到诱导而盲目购买药品。
杜绝违规保证性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此类承诺不仅违反法规,还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经济风险。
二、规范非药品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区分药品与非药品宣传。对于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类产品,要严格按照其注册或备案的适用范围、功效等进行宣传,不得暗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
不得混淆产品属性。严禁将普通食品、日用品等伪装成具有药用价值的产品进行宣传,不得在普通食品包装或宣传中添加暗示治疗功效的文字、图案,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有药品类似作用。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保障价格透明
全面公示药品价格。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价格公示栏等方式,全面、准确公示所售药品的价格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价格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获取。对于新上架或价格调整的药品,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杜绝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诱导消费者购买药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店内张贴、悬挂、发放的宣传海报、传单,以及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广告宣传资料,要及时下架、撤换、删除。同时,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加强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广告的出现。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